成都刑事律师解析刑法追诉时效
日期:2012-02-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法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嫌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应当对该案进行撤销处理。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我国将追诉时效分成以下四个档次: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是“犯罪之日”,如果罪犯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追诉时效也存在延长与中断的情形,以下三种情形会导致追诉时效的延长: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
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对于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相对简单,根据《刑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有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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