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
日期:2012-05-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刑诉第33条第2款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刑诉第33条第2款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刑诉第40条第2款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日以内。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刑诉第40条第2款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刑诉第80条从障碍消除后次日起5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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