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日期:2012-05-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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