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
日期:2012-05-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法医精神病鉴定
一、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 劳动改造的罪犯;
6. 劳动教养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二、刑事案件中,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
1. 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 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 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三、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 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 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四、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五、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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