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刑事责任的过程
日期:2012-05-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承担刑事责任的过程
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可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时,但这还不是其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司法机关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追诉,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是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但这也还不是他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只有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确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时,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剂)执行完毕之日就是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但是,如果是被判处缓刑的,则缓刑考验期满是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对于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缓刑、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如果确有立功表现,则从军事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裁定时为刑事责任的终结。对于没有伴随以刑罚的刑事责任来说,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即为刑事责任的终结。如果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除非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其刑事责任一般也告终结。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被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告诉或告诉后又撤诉的,则从追诉时效期满的时候起,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也就终结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除死亡者外,就重新成为享有正常权利和自由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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