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诉讼指导
 
法律咨询热线

 
 
 
 
 
 
诉讼指导 首页 >> 诉讼指导

驱逐出境概述

日期:2012-05-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驱逐出境概述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中,并没有包括驱逐出境。但是,刑法典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此可知,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
  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凡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
  需要指的是,依刑法典第35条之规定,只是可以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境。此处所谓“可以”是与“应当”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兼顾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形势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