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日期:2012-05-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刑法典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条规定为刑罚裁量中正确适用法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了基调。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几个轻重不等的主刑刑种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轻重或较轻的主刑。例如,刑法典第301条对聚众淫乱罪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个法定刑种,如果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便具备了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按本条规定来看,对行为人就应选择“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种。又如,刑法典第27条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如果某甲作为从犯参与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犯罪,即触犯了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那么对甲就应在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刑种中选择适用“拘役”这一刑种。其二,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长短不等的量刑幅度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较长或较短的刑期。例如,按刑法典第23条的规定,未遂犯是一个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某乙触犯了刑法典第236条第1款规定的强奸罪,但属于未遂,那么某乙就具备了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司法机关对乙的量刑就应在3年至10年之间选择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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