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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及其特征

日期:2012-05-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结合犯及其特征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数个相同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十乙罪二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如果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则不是结合犯。如绑架并杀害他人的,刑法仍然规定按绑架罪论处,故不属于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了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是结合犯。而刑法之所以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规定成为另一独立新罪,有的是因为原本独立的数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容易同时发生;有的是因为一罪是为另一罪服务的;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
  对于结合犯,自然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即以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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