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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日期:2012-05-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例如,刑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罪时,构成该罪的共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适用该规定从重处罚。
  事实上,除了身份以外,对其他特定的主观要素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也应按上述结论处理。例如,某种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不具有该特定目的的某甲,明知某乙具有该特定目的,而与之共同故意犯罪的,成立以该特定目的为主观要素的犯罪的共犯。同理,如果特定目的影响刑罚轻重,则对无特定目的的共犯人适用通常之刑。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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