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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日期:2012-05-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主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还要对其他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所应注意的是,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就是说,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即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聚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这意味着现行刑法对这种主犯只是像单独犯那样处罚,而没有像旧刑法那样规定对主犯从重处罚。
  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有区别,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会有差异,故对于主犯也需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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