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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投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如下:
  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刑法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即应当履行义务以能够履行义务为前提。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义务规范为一般人所设,勿需具体确定;而能否预见则因人而异,需要具体判断;如果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生活准则赋予一般人预见义务,属于一般人之列的行为人能够预见,那么便是应当预见的。因此,关键是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解决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问题。
  ①判断基础(或资料)应包括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即应当把行为人的智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判断能否预见。
  ②判断方法(或过程)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即分析问题的过程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客观要求同行为人的智能水平结合起来。
  ③判断标准应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
  在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又没有预见的情况下,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或像行为人这样的一般人(而不是抽象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为普通农民,则首先考察一般的普通农民能否预见类似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为医生.则首先考察像行为人这样的医生能否预见类似结果的发生,如此等等。其次,考察行为人的智能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如果一般人能够预见,但行为人的智能水平低于一般人,则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反之,一般人能够预见,而行为人的智能水平并不低于甚至高于一般人,则宜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但行为人的智能水平明显高于一般人,则可能认定为过失。但在这种场合,应当特别慎重。不难看出,所谓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实质上是以客观说为参考,以主观说为标准。
  2.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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