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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及案例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犯罪对象及案例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其上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区别:
  犯罪对象是人、物等可以感知的事物,而犯罪客体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表现出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不是在所有的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没有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危害。同一犯罪对象,可能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而不同的犯罪对象则可能表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例:刘某、张某抢劫自己被工商所扣押的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刘某,男,30岁 被告人张某,男,25岁1992年9月,被告人刘某由于购买、运输假冒香烟被工商所查获,假冒香烟、运烟的汽车被扣押,并被处以10000元的罚款。刘拒绝交罚款,与张某密谋将被扣押的汽车抢回。同年9月24日晚12时许,刘某携带尖刀等凶器,与张某翻墙进入工商所院内。因大门被锁,无法将汽车开走,刘某遂从被扣汽车上拿出斧头、手电筒直奔二楼所长李某办公室要钥匙。值班的副所长被惊醒,刘某见状大叫:“别动,趴下,把脸蒙上!”李所长趁机抓起被子照刘某脸上捂去,刘某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李所长一边搏斗一边大声呼叫,刘某见势不妙,下楼和张某逃走,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刘某、张某提起公诉,刘某辨称被扣押的汽车是自己的,抢回自己的车不够成抢劫罪。 处理结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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