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及案例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犯罪主体及案例
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的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有三种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从宽处理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1款)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
负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
3)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4)生理醉酒(简称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
二)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分类: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单位犯罪(又称为法人犯罪)定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0条)。我国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种约120个。
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31条)。
例:市政工程公司偷接供热站暖气,是否构成盗窃罪?从1999年起,某市市政工程公司偷接市供热站的供热管道为本单位4幢宿舍供热,总值约200万元。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盗窃罪?
两种处理意见:
1、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盗窃罪,对单位组织盗窃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
2、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盗窃罪,就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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