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种类: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刑法第20条第1款)。
构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基本前提条件。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时间条件。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征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象条件。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目的必须具备正当性——主观条件。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都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防卫,也有人称之为无限制防卫。
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16: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王家人十分恐慌,王将其妻送往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作伴。当日下午17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在睡觉前,王晓岚将菜刀和片刀都立着放在沙发北面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二人从进屋后至睡觉一直未开灯。当晚21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手电筒翻墙进入王家行窃。王、姜二人赶紧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口。谭进屋后,用手电筒照见屋内有人,便向外逃跑,并当即操起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并把姜踹倒在地。随后,王、姜分别操起片刀、铁管追赶谭,谭操起脸盆回击。双方在黑暗中搏斗约20分钟,将谭制服并捆住,王、姜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谭被送往医院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家被盗大部分物品,在谭家伟住处被依法搜出。
处理结果:不构成防卫过当,即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269条、第20条第3款)。
2)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的行为(刑法第21条)。
构成条件 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基本前提条件。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时间条件。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便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条件。
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对象条件。
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客观限制条件。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条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即具备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而缺乏第六个条件。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条第2款)。
例:牺牲他人保全本人生命,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被告人李某,某县委干部。某日骑自行车下乡工作,路遇一男青年企图抢车。她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又天近黄昏,便灵机一动说,如果想要自行车只管拿走,但是气筒是别人的,希望留下。得到允诺后,李某动手卸气筒,而抢劫犯则弯下身子检查车子是否好用。李某乘其不备,用气筒朝抢劫犯后脑勺猛击一下,将其击倒在地,并赶忙骑车去报案。当李某来到最近的一个屯子时,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中露出一线灯光,李某遂上前敲门。李某向50多岁的说明遭遇后,老太太深表同情,并说天色已晚,邀李某当晚留宿她家,次日再去报案。李某最终同意……老太太安排自己19岁的女儿与其同住,住在西房(这家是独门独院,院落很小)。再说那位抢劫犯,姓张,22岁,因抢劫未遂反被击昏,天黑后醒过来,怏怏而归。巧合的是,李某借宿的正是他家,老太太是他的母亲,19岁的姑娘是其妹妹。他一进门就发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放在院内,急忙问明情况。其母遂将李某借宿之事告诉了他。张听说后十分惊慌,担心第二天被李某告发,向其母亲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老太太说,李某睡在外侧,女儿睡在里侧,头朝北。张某摘下墙上挂的铡刀,悄悄拨开房门,走进房屋,在黑暗中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颈部猛砍一刀,又悄声回到被房,对其母亲说明真相。 事实上,李某并没有睡着,张某母子的谈话、张某摘闸刀和拨门的声音他都听得一清二楚。李某极度恐慌,急中生智,将张某的妹妹推到土炕的外侧,自己则睡在张某妹妹的位置上。张某妹妹劳累一天,睡得很死,不幸在睡眠中被其胞兄误杀。李某乘张某和母亲往外尸体之际,骑车回县公安局报案。
处理结果:李某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允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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