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的确定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罪数的确定
一、判断罪数的标准: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实质的一罪(一行为貌似数罪,实际上只构成一罪)
继续犯:是指犯罪一旦着手实行后,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是犯罪状态持续存在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在此基础上又造成了特定的损害后果,法律加重其刑罚。
三、处断的一罪(实际上是数罪,但处断为一罪)
连续犯:是指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而犯同种性质罪的情况。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者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当然结果,从而被吸收的情况。
四、法定的一罪:
惯犯:旧刑法中有惯偷和惯骗,新刑法中已经没有关于惯犯的规定。与惯犯相似的,是赌博罪,以赌博为常业的,法律规定为一罪。
结合犯:在日本,有抢劫罪和杀人罪,但还有抢劫杀人罪,抢劫杀人罪就是抢劫罪和杀人罪的结合。在中国刑法上没有结合犯。
五、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上述关于数罪并罚的原理并不能解决是否应当数罪并罚的全部实际问题。遇到这类问题怎么办?方法是——查找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
定罪、刑罚、量刑和执行:
定罪:是法院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
定罪的原则:依法定罪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必要性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的判决”。 例32: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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