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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相关知识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罚相关知识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体系
  (一)主刑——是只能独立使用的刑罚方法。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被限制自由而不是被剥夺自由,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三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有期徒刑是通过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是以对犯罪人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并对其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以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为基本内容。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立即执行,各国通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国独有。
  死刑的适用: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8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48条)。死缓最终有三种可能的结局:
  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可附加主刑适用,又可单独使用(没收财产除外)
  1、罚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包括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包括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适用范围: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分子,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些具体犯罪。其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没收财产的使用对象大部分为较严重的贪利性或财产性犯罪。
  没收财产的范围: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具体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指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之外的处理方法。
  种类:刑事损害赔偿;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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