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花钱抵罪”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刑事和解与“花钱抵罪”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不少常委会委员指出,由于刑诉法修改既非常专业,又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希望在修改过程中能够更多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使修法能够达到惩罚犯罪和尊重人权并重,同时体现司法与社会进步的目的。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治理刑讯逼供、规范技术侦查措施、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焦点问题展开了热议。
不得自证其罪
范围还应扩大
近日,关于草案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新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这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沈春耀委员认为,把这一条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对于治理刑讯逼供非常有意义。不过,他建议,还应适当扩大不得自证其罪的范围,在其后增加“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证言”。
“这样,禁止的范围就更宽了,既禁止强迫证明自己有罪,也禁止强迫证明自己罪重。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防止非法取证,符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还有利于同国际人权公约相衔接。修一次法机会不多,希望在这方面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沈春耀委员说。
任茂东委员则表示,虽然草案明确了不得自证其罪,但现行刑诉法第93条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表明,我国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
“我认为,在我国确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否确立该制度,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诉讼价值选择,也能反映出刑事诉讼的民主、文明和进步。”他因此建议,在刑诉法中引入沉默权制度,以此为契机进行改革和配套,促进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提意见
不应可有可无
关于死刑复核监督,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这样写太弱了,还不如同一条前一款规定的复核死刑案件时应该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把法律监督机关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不太合适。死刑复核涉及到重大的刑事犯罪,更应该完善对它审理复核的法律监督。”李连宁委员表示。
他指出,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应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当中一项重要的任务。“我建议这一款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拟不核准或者长期不能审结的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姜兴长委员也提出建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有限,而我国幅员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对每件死刑核准案件都讯问被告人是很难做到的。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考虑,在前面的诉讼过程所做工作的基础上,再规定对所有被告人都要讯问,显得没有必要。
因此,他建议相关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拟核准死刑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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