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可否申请廉租房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被剥夺政治权利可否申请廉租房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而房屋是公民的安身立命之处,是公民生存的必备条件。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不在上述政治权利之列。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意味着被剥夺申请廉租房 的权利。
此外,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应提供下列材 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 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 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 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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