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自诉”?
日期:2012-08-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怎样理解“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第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罪和侵占罪。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受理。
第二是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三是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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