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日期:2012-05-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的该项规定,很显然是指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或者”的意思即是指两种担保方式只能择其一种,不能同时并用,虽然《刑事诉讼法》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出现有的办案机关要求申请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双重保证的情况。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取保候审的条件 (2011/11/10)
- 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2011/11/10)
- 取保候审的变更与解除 (2011/11/10)
-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2011/11/11)
- 如何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011/11/11)
-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2011/11/11)
- 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义务 (2011/11/11)
- 什么是取保候审? (201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