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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

日期:2012-05-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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