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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

日期:2012-05-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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