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
日期:2012-05-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
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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