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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

日期:2012-05-1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的情形
  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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