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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居住经营一体处所"抢劫是否为"入户"

日期:2012-07-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进入"居住经营一体处所"抢劫是否为"入户"

    案情:2010年10月,张某等三人在踩点时发现某村村东一住户在院内开设一家超市,生意红火,遂决定为抢劫目标。几天后的同一天晚上9时,三人携带两把射钉枪、一把折叠刀,窜至上述事先踩好点的超市,按照事先分工,携带射钉枪的两人进院后径直走进院内西面小屋内,将正在屋里吃饭的老板王某一家四口控制住,一人进入东面超市,抢劫收银台内现金1000余元,及三部手机,后逃离现场,将劫来手机变卖后,连同现金分赃挥霍。2011年7月 ,张某等三人被抓获,今年2月1日,三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对张某等三人行为定性为抢劫罪无异议,但对三人进入吃住经营一体场所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入户抢劫”情形存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入户抢劫”的情形,应以普通抢劫罪处罚。三人事先踩点,看到超市生意红火,将其作为抢劫目标,抢劫目标明确,就是被害人院内的超市,不应当属于刑法上规定的“住户”,应与到商场、商店等公共场所抢劫一样作为普通抢劫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入户抢劫”的情形,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处罚。被害人所开的超市与其家人所居住的房屋在一个院内,且系一个整体,该处所实际上具有居住、经营两个功能,符合“家庭住所”的特点,应作为“入户抢劫”的法定情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分析张某等三人抢劫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情形,关键是如何准确把握对“户”的理解。刑法上的“入户抢劫”,是指进入公民私人住宅实施的抢劫。所谓私人住宅,就是公民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就是我们通常的人们居住时间较长、位置固定、空间封闭、面积较大的房屋,即家庭住所。我国刑法之所以把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以及将一年内三次以上入户实施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住宅权,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存在于住宅权之外的利益——居住者的隐私权、人身权,以及居住者生活的安宁。
  本案中,张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对象虽为超市,但因为该超市在被害人王某居住的院落内,且系一个整体,其家人日常生活、居住也在于此,张某等三人进入的场所具有居住和经营两个功能,符合“家庭居所”的特性,应当视为“户”。同时,张某等三人实施抢劫时,超市已处于非经营状态,此时,该场所已经完全恢复为“家庭住所”功能,不再是公共场所,理应认定为刑法上“户”。
  另外,从张某等三犯罪嫌疑人“按照分工,进院后,两人拿射钉枪直接上西边小屋将老板一家控制住,一人到东边收银台拿钱”的供述,可以看出三人在踩点时、实施抢劫时,已经意识到该超市实际上系被害人王某一家的住所。而且,三名犯罪嫌疑人都居住在当地农村,对村民利用家庭居住房屋经开办商店、超市、理发店,家庭住所和经营场所实际是一个整体的情况较为熟悉,其对自己实施抢劫的场所属于家庭住所是明知的,也是应当能够知道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被害人王某居住、经营为一体的场所具有家庭住所的功能,应当视为“户”,张某等三人进入该场所实施抢劫,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入户抢劫”的情形,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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