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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质疑:只定虐待罪有轻纵犯罪之嫌

日期:2011-11-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最高刑期为七年;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张伟伟告诉记者,王光宇对董珊珊的家暴殴打行为,一审判决中只提到2009年3月至8月,却并未强调同年6月17日至8月10日间,王光宇对董珊珊的集中暴力伤害。张伟伟同时认为,博爱医院ICU病房医生杜娟的一句关键性证言“其中威胁她生命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未在一审判决中得到足够重视。
  “根据医生的证明,结合王光宇的笔录,我们认为导致董珊珊死亡的并不是长期的虐待暴打,而是8月5日的一次严重殴打。”张伟伟称,“但8月5日的关键性殴打在一审判决书上并未被提及。”
  在记者所能查阅的讯问笔录中,王光宇至少4次提及8月5日的殴打,“这个细节可以证明王光宇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却也没有得到一审判决的重视。”
  “此外,张秀芬还有多条短信和董珊珊亲笔家书,曾在庭审前要求提交给法院。但法院以"庭审前不见当事人"为由拒绝这些证据。在开庭时,张秀芬未能进入法庭,这些证据也就没有机会提交给法庭接受质证了。”张伟伟告诉记者,恰恰是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王光宇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打击董珊珊的离婚请求。
  2010年7月22日,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郭自力、马忆南等5名专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董姗姗案已经明显超出了虐待罪。
  “从犯罪事实上来看,王光宇的伤害行为已经不是长期渐进的打骂,殴打的很多部位都是肾脏、肺部等身体关键部位,造成的伤害也都是致命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已超出了折磨、摧残被害人身心的虐待范围,存在伤害的故意。”
  “法院在定性上存在认识误区:凡属家庭成员之间致人重伤死亡的,均定虐待罪。”洪道德告诉记者,法律并没有在虐待罪中明确说明,虐待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这种不明确也加重了法律适用误区。但立法本意显然并非如此,倘若真是如此,“就意味着法律纵容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和杀害,婚姻就成了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避难所了。”
  洪道德说,根据被告人供述和多名证人证言,王光宇成立虐待罪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当董珊珊提出离婚后,王光宇两度“劫持”董珊珊,并集中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很显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王光宇的长期虐待,而是集中暴力殴打,其主观方面是对董珊珊提出离婚的报复。”
  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主任陈本建告诉记者,司法机关在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相关部门显然对家暴的行为特点不了解,将这样一个严重损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定性为虐待罪,是在机械适用法律乃至曲解立法本意,“这就给社会造成了很不好的示范作用。”她建议,司法人员应该具备社会性别视角,并进行相应的培训,以应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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