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猥亵”?
日期:2012-06-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怎样理解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猥亵”?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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