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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构成行为的时间限定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非法拘禁罪构成行为的时间限定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从而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行动自由。那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是否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呢?笔者认为,其客观行为是否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应该从基本构成时间和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两个层次来把握:
    一方面,须从有无持续时间的要求的基本构成时间角度出发予以剖析。就此而论,我们认为,作为典型的持续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具备持续犯的基本特征。这就是理论中通常所谓的基本构成时间,即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自着手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的一定时间,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时间条件。具体而言,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及其所造成的被害人行动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否则,便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客观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当然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至于基本构成时间持续的长短,尽管刑法分则条文并未能作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一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应根据具体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另一方面,须从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的角度来分析。持续犯之所谓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是指犯罪构成既遂之后直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时间因素。可见,从重或加重构成时间是建立在基本构成时间的基础之上的,是危害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在持续一定的时间因而构成犯罪之后所持续的时间。具体到非法拘禁罪而言,如果其客观行为在持续一定时间构成犯罪之后依然持续的,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只有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上述认为持续时间长短只影响量刑的观点才具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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