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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日期:2012-06-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般情况下,两者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不难区分。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行为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涉及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关于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的定性。
    采用绑架人质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与绑架罪很相似,但却和绑架罪存在很大的差别。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只是为了索取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因而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显然不符合绑架罪双重犯罪客体的要求。不过,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颁行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按非法拘禁罪处罚,有的则按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两高”颁布的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被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第238条第3款所吸收。因此,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是否对以讨债为目的的绑架行为一律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呢?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的“债务”只包括合法债务,而不包括非法债务,如果为索取非法债务而绑架、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定非法拘禁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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