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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日期:2012-05-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为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个罪,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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