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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日期:2012-05-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数额较大”既是定罪的基础,又是量刑的依据。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没有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条中所称的《决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 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1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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