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起刑点”
日期:2012-05-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起刑点”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2011/11/4)
- 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1/11/4)
- 浅谈合同诈骗罪 (2011/11/4)
- 法学专家质疑:只定虐待罪有轻纵犯罪之嫌 (2011/11/7)
- 家庭暴力打死妻子 定虐待罪恐有问题 (2011/11/7)
- 抢劫罪与盗窃罪——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 (2011/11/7)
- 浅析抢劫罪的认定 (2011/11/7)
-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