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日期:2021-06-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川省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犯罪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
4.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严重情节的的。
二、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或有上述情形之一,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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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犯罪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
4.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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