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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日期:2012-06-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不同
  1、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飙车威胁公共安全行为。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5、量刑不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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