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哪些情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期:2012-06-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交通肇事罪中哪些情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中哪些情节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011/11/7)
- 检察日报: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7)
- 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 (2011/11/7)
- 以案说法:故意放火形成纵火罪既遂 (2011/11/7)
- 法学专家: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关系 (2011/11/7)
-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需进一步完善 (2011/11/7)
- 专家解读:湖北“瘦肉精”案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7)
- 成都刑事律师浅谈涉到了枪类犯罪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