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该如何理解?
日期:2012-06-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该如何理解?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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