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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哪些行为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危险的四种犯罪手段。但以放火、爆炸等方法进行的犯罪,并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以这几种危险方法用于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时,才能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故意向公共饮用的水源、食品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性药物的投毒行为以及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其他危险方法,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都是法律所要惩处的。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下面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2.犯罪行为要破坏的对象必须是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它直接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刑法对这种行为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对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现实生活中,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原因,也有可能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主观恶性程度远远低于故意实施上述犯罪的行为人。因此,刑法在对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决水、爆炸、投毒,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了比故意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较轻的处罚。并且明确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只有是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这与故意实施这种犯罪的构成标准有很大区别。对过失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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