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主要涉及罪名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犯罪
1、基本罪状实施危险行为危害不特定对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故意(直接或者间接)刑责年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14周岁;其他罪,16周岁)
2、加重罪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犯罪
基本罪状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观过失刑责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减轻罪状情节较轻思考:考虑哪些情节三、法定刑(主刑)
故意犯罪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2)加重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过失犯罪
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
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011/11/7)
- 检察日报: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7)
- 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 (2011/11/7)
- 以案说法:故意放火形成纵火罪既遂 (2011/11/7)
- 法学专家: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关系 (2011/11/7)
-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需进一步完善 (2011/11/7)
- 专家解读:湖北“瘦肉精”案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7)
- 成都刑事律师浅谈涉到了枪类犯罪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