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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技巧

日期:2012-07-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受贿罪辩护技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称为受贿罪。一段简短的话,把受贿罪定义的很明确了,其中有几个很重要的核心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这个4个核心点构成了受贿罪的整体框架,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4个核心点,到底指的是什么: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
    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这个一点需要注意,和上面主动索取他人财物不一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至于利益是否实现、是否是正当的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另外,关于受贿罪的定义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有更广泛的定义,比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受贿罪辩护的方法,一般通常四个方面入手: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下面我们简单分析一下从这个四个方面进行受贿罪辩护的技巧:
    1.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一般来说应该注意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另外他们是否是从事公务的,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果他们只是从事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比如售货员、售票员、电工、保洁员等工作的,不认为是从事公务。
    2.利用职务之便
    这个问题是受贿罪是否构成的核心要件,很多涉嫌构成受贿的情形,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很好认定,公诉机关在作出指控时一般也在此处相对比较薄弱。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都以嫌疑人对于某请托之事有决定权、领导权、建议权,并可以控制事情的走向,来认定为职务行为;一定要区别“职务之便”与“劳务之便”,“劳务之便”指利用的是自己的劳务关系,比如电工向某单位领导索贿,说如果不给就怎样,这种就不是利用了职务之便。
    3.索取他人财物
    受贿罪通常是一个相对保密的犯罪,受贿人与行贿人大多选择秘密交易,所以导致认定索贿时公诉机关的证据相对比较薄弱,如果只有
行贿人的证言没有受贿人的供述或其他证人的证言一般都无法认定。
    4.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先看非法收受财物这一情况,刑法运用了两个动词组成了一个词“收”“受”,“收” 指的是收到某物,是一种行为、一种方向,它只是表明此人收到了这件物品,但这件物品是否是给他的则不确定;“受”指的是接受了某物,是一种归属、一种结果,它表明此人收到后自己受领了此物。因此“收受”就应该是收到某物后并最终得到了;再来看谋取利益,这个要看谋取利益是否是由嫌疑人决定的,如果是集体讨论、协商的,不能认定为嫌疑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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