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监管机构的范围
日期:2012-06-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监管机构的范围
在刑法修改后,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基本上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解释方式。明确列举的监管机构除了刑法规定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外,还有拘役所、劳教所。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法律专家称:“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2011/11/4)
- 浅析贪污罪 (2011/11/4)
- 挪用公款罪的八个疑难问题解析 (2011/11/4)
-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2011/11/4)
-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2011/11/4)
- 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2011/11/4)
- 最高法2008-2010职务犯罪审结报告 (2011/11/4)
- 挪用资金罪立法缺陷探微 (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