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日期:2012-05-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观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法律专家称:“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2011/11/4)
- 浅析贪污罪 (2011/11/4)
- 挪用公款罪的八个疑难问题解析 (2011/11/4)
-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2011/11/4)
-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2011/11/4)
- 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2011/11/4)
- 最高法2008-2010职务犯罪审结报告 (2011/11/4)
- 挪用资金罪立法缺陷探微 (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