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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贪污罪共犯的区别是什么?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贪污罪共犯的区别是什么?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与本单位以外人员共同以签订、履行合同的名义进行勾结、伙同贪污国有财产的情况。这种共同贪污行为手段诡秘,极具迷惑性,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来说,表面上与签订、履行合同被诈骗极为相似。
    学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应认真查明行为人与签订、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是严重不负责任、对国家利益遭受的后果有意放任、存在过失,还是秘密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意配合、追求这种结果等情况,以区分行为人是触犯本罪还是与他人共同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伙同骗取本单位国有财物的,一律应以新刑法典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定性,不论主管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因为,新刑法典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并不必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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