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主体认定的区别
日期:2012-05-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主体认定的区别
“三罪”主体的区别。
“三罪”中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刑法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其他两个罪。这些人员虽然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因为法律无此特别规定。这一点,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就更加明确,这些人员挪用国家资金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而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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