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品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收受礼品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
案例:
陈希同在任北京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555956.2元,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公,由个人非法占有。
分析:
该案例说明的是领导干部因收受礼品而犯罪的问题。陈希同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这里需要说明几个要点或界限:
1、构成贪污犯罪的数额标准是5000元,或者虽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由于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贪污救灾物资等。
2、“对外交往”是指具有公务性的交往。即这种交往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关,行为人是受单位指派或代表单位参加的。
3、“礼物”包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这些礼品被赠予国家工作人员后,如果按规定是必须上交的,实际上就是公共财产。
4、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党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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