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日期:2012-06-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走私毒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二款规定,“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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