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毒品是否交付作为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判定标准?
日期:2012-06-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应以毒品是否交付作为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判定标准?
理论和实务上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认识上的分歧,根本在于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构造认识上的分歧。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与“有偿转让毒品”并非是两种独立的贩卖毒品行为类型,而是一个完整的贩卖毒品行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密切关联的行为阶段,据此,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使得毒品未实际售出时,由于贩卖毒品实行行为未完成,宜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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