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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差异是什么?

日期:2012-06-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差异是什么?

    1)在犯罪对象的范围上,虽然“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是两罪的共同对象,但是洗钱罪的对象不包括毒品本身,而洗钱罪中毒品犯罪之外的其他法定六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不能成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对象。同时,“犯罪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却未被列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这可以由“两高”将后罪的犯罪对象称谓为“毒赃”(而不是诸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犯罪所得利益”)得以佐证。
    2)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洗钱罪不包括“窝藏”,即为犯罪对象提供隐藏的处所;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不包括“掩饰”。
    3)在目的要件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为了掩饰、隐瞒法定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达到“漂白”赃钱的目的;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无目的要求,一般认为是行为人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或者从中牟利,并没有转换、改变毒赃的来源和性质之“漂白”意图。
    4)在犯罪主体方面,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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