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与洗钱罪的关系
日期:2012-06-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毒品犯罪与洗钱罪的关系
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不会导致洗钱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把洗钱罪的金钱来源范围限制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此范围以外的方式获取的财物不会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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