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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日期:2012-08-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十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在全社会营造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舆论氛围。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405件,审结387件,生效判决人数481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67件,审结333件,生效判决人数410人。2012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688件,审结549件,生效判决人数562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30件,审结276件,生效判决人数425人。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竞合的处理规定,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从严追究了刑事责任。
    从审判实践情况看,近年来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出五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收结案数大幅上升。从人民法院统计数据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收结案数增幅较大,2012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收案数比2011年全年的收案数高出69.88%,结案数高出41.8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收结案数,也接近2011年全年的水平。
    第二个特点是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在制售假药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犯罪分子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环节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制售行为。
    第三个特点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快递等渠道进行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损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正规药品的包装用于制售假药,为对抗食品的检测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作案手段很具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欺骗性。
    第四个特点是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增大。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许多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食品、药品的情况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第五个特点是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极为恶劣。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物中毒、贻误病情、甚至造成伤亡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即使未造成伤亡后果,其潜藏的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其程度也无法估量。
    记者获悉,为遏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将    持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贿赂、渎职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不断强化效率意识,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相关链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量刑标准】【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食物中毒”?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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