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近6旬小学教师7次猥亵11岁女童获刑1年半
日期:2012-08-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甘肃一近6旬小学教师7次猥亵11岁女童获刑1年半
本报民勤讯(记者张永生) 身为人民教师,对年仅11岁的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犯罪多达7次,致其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7月30日,记者从民勤县有关方面获悉,民勤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日前对涉嫌猥亵儿童犯罪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民勤县薛百乡教师甄某提起抗诉。
现年59岁的甄某系民勤县薛百乡五星小学教师。民勤县法院一审查明:甄某与现年14岁的被害人甄小兰(化名)系邻居。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甄某酒后在家架电线,叫来被害人甄小兰帮忙。其间被告人甄某强行亲吻被害人甄小兰,并对其猥亵。2010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甄某在家修电视接收器,又叫来甄小兰帮忙。其间甄某强行对其猥亵。2010年7月的一天,甄某在家修电灯开关,第三次叫来被害人甄小兰帮忙并再次猥亵。事后被告人甄某给被害人甄小兰钢笔1支。2010年7月的一天,甄某趁甄小兰给其帮忙送瓜之机,在家里亲吻被害人甄小兰嘴唇、摸捏其胸部。事后被告人甄某给被害人甄小兰现金4元、中性笔芯4个。
据了解,在甄某多次对甄小兰进行猥亵后被甄某妻子觉察。一天,甄某的老婆和甄小兰的母亲吵架时,说了甄某摸甄小兰的事,被甄小兰母亲知晓后案发。民勤县法院一审认为,甄某为寻求刺激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甄某猥亵儿童,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甄某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一审判决下达后,民勤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甄某身为人民教师,对案发时年仅11岁的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犯罪多达7次,致使被害人处女膜多点破裂,使被害人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尤其甄某在立案后始终拒不供认部分犯罪事实,但判决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与其实际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相矛盾,采用“从轻处罚”情节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明显不相适应,判决结果未体现出猥亵儿童“从重处罚”的量刑结果,量刑畸轻,决定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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